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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32号
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平国税告字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七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验证 通告)要求,全县广大纳税人基本上能按期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但个别纳 税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尚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必须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 验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未按《验证通告》规定期限办理验证的纳税人。限于1998年2月10 前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 二、从事生产经营有纳税人,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对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限于1998年2月10 日前稿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 三、税务机关将对在限期内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的纳税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再 超过期限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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