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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7-04
1997年7月4日 平国税告字(97)17号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加强企业的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根据浙国税征(1995)48号 《关于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及温国税征(97)74号、温地税征(97)69号《关 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收款收据管理基于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企 业收款收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希广大纳税人认真执行。 一、“企业收款收据”是企业非经营性款项往来的会计凭证。凡是企业内部收付 款往来及企业与外界发生的非经营性的款项往来,都必须使用“浙江省温州市企业统 一收款收据”。企业原有的其他收款收据(凭证)一律自行销毁,停止使用。 二、各企业凡需要使用“企业收款收据”,应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意见后的 《普通发票购领证》到各办税服务厅购领。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企业收款收据”。违者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企业因特殊需要另行制定“具名收款收据”格式 的,可报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批准后统一印制。 三、“企业收款收据”应当按票面的号码顺序,时限和每一款项内容认真填列, 并在收据联下角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四、各企业使用“企业收款收据”应指定办税人员负责购领、保管,并做到领、 用、存、销号有记录,以备核查。 五、企业发生注销,变更等情况,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原 购领的“企业收款收据”领、用、存清理列册,向原批准购(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缴销手续。 六、对不按规定印制,使用“企业收款收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 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都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工作,认真审核非经营性款项往来中使用“收款收据”的经济事项,对不符合使用 “收款收据”的应拒绝接受,并报告税务机关查处。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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