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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3]211号
颁布时间:2003-10-31
2003年10月31日 宁国税发[2003]211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 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3]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此文件后,应立即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结合11月份纳税申报 把此项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所有办税服务厅应张贴《公告》。各分局、县(区) 局还应通知相关税务事务所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在贯彻《公告》中遇到的问题,并向市局反映。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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