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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49号
颁布时间:2003-12-03
2003年12月3日 苏国税函[2003]449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 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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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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