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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宁国税发[2003]228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 [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3]121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文件要求, 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宁国税发[2003] 65号)进行补充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项目及权限调整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 信息业(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 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业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进行审批。 (二)对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其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 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 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三)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 经济实体的减免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所得税。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 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及权限调整: (一)呆帐贷款损失 宁国税发[2003]65号明确的应报经省国税局审批的呆帐贷款损失,改由 市国税局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省国税局备案。 (二)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立项审批。 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审批表;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3)县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及工业类集团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 开发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下达《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2、技术开发费的抵扣。 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国税 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对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允许再按其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2)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 (4)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工效挂钩 1、“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 原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工效挂钩”方案应报经 过市劳动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 除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外,确需实行“工效挂钩” 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南京市劳动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应报送下列资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 (2)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分配通知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城建制划转或改制企业的批复 2、工资总额清算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期间,应将《工效挂钩企业工 资清算表》报经市国税局和市劳动局审查签章后,其核准工资基数和计提的效益工资 准予在税前列支。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建立《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 帐》,对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动用工资节余等情况进 行审核登记。 3、备案管理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250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将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报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查备案。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其主管部门、财税部 门、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挂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查,并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提取 的效益工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否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予进行纳税调整。 (四)广告费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 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其在拓展市场特 殊时期的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的,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税前扣除 (申请)审批表》,并附报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 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五)取消以下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实行后续管理: 1、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5%的,逐级报省局审批 的项目;超过税前利润5%,但不超过8%,报总局审批的项目。 2、金融保险企业税前扣除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 3、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 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逐级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 三、实行审批管理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四)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一) (2)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减免税纳税人提供); 除上述资料外,纳税人还需根据《减免税附报资料明细表》(附表二)和《税前 扣除附报资料明细表》(附表三)中列明的附报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文件 所附的江苏省国税局统一规范的表格清册进行管理。 四、对于实行后续管理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执行。 附表一:减免税及税前扣除一览表 附表二:减免税附报资料明细表 附表三:税前扣除附报资料明细表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附表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表 附表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附表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册 附表八: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 附表九: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 附表十:呆(坏)帐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备案表 附表十一: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附表十二:呆(坏)帐核销情况明细表 附表十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附表十四: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附表十五: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审批表 附表十六: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审批表 附表十七: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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