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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8-06
2004年8月6日 沪国税进[2004]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 对《通知》第二条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应将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纳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 统进行申报。对这部分出口货物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凡涉 及销售额或按销售额计算相关数据时,其销售额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报。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不论复出口货物是否予以退(免) 税,其已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均应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登记、 申报和核销录入。 三、对外贸企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 税销售额,并按《通知》中的计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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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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