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沪国税流[2004]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3]55号),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 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 人认定手续。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 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 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本市沪国税流[2003]136 号文已有规定) 四、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 业发票负责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 关规定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 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 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 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 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 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第 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 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 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十、抵扣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 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 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了满足各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操作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CTAIS(上海)征管 软件进行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 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CTAIS(上海)征管软件 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 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CTAIS(上海)征管软件中比对功能的发 布,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 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金额合计 和数据合计,以方便使用。该软件现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 (130.9.1.248)上发布。 (三)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 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 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