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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54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沪地税地[1998]54号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沪地税地[1996]64号 《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现对 1998年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凡在1997年9月25日以前已被认定符合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条件(资格) 的代售户,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户,均要参加代 售户年检。 二、年检时间 1998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工作从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 9月30日止。 三、年检内容、结论、基本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税务(分)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代售户年检的内容、年检结论、年检的基本程序和年检的组 织实施,开展年检。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年检: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 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寡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 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它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对一经查实、确有以上问题存 在的代售户,要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 否通过年检。 五、其它事项 1.年检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 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六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税务(分)局的识别号 [附件一(略)];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 直属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均为一式四份,一份送市局地方税处、 一份转税政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代售户。 2.《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局税政科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直接到市 局地方税处领取。对发证情况要及时做好登记。 3.各税务(分)局候年检结束后,应统一填报《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 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附件二(略)],并于199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 地方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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