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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沪地税地[1998]40号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 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 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 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 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抵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 (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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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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