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94号
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沪地税地[1998]94号 近接有的税务分局反映,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投资参建的 成品房以投资加利息的方式被其合作投资开发的另一方回购,对此双方签订的《参建 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应如何贴花的问题。经研究,为规范对此类合同(协议)的 印花税征管,现就《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其一方将其投资参建的成品房以投 资加利息的方式被其合作投资开发的另一方回购所书立的《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 其合同标的表明是参建项目回购的,应属于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列举的范围(包括供 应、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由回购双方当事人各自按 该合同(协议)历记载的回购全部款项计算的合计金额,依“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 税率计算贴花。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