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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73号
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沪地税一[1999]7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将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 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 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 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 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 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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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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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同内容界定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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