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同内容界定问题的函复
沪财农[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沪财农[1999]4号 闵财税[1998]4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 同有关内容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1997]224号令《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沪财农[1998]54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上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 间的当天;纳税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房发票,如发现合同签订时间滞后 于发票开票的时间偏长,应查明原因,以避免随意更改合同日期现象的出现。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