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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因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建而动迁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35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地税一[1999]135号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在本市居民居住的365万危棚简屋地块改造过程中,一些 中小企事业单位夹杂其中,需在改造过程中一并动迁。对这部分因365万危棚简屋 改造而动迁的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 365万危棚简屋改造(以下简称“365改造”)是市政府的重大实事项目, 是上海城市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善和提高本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一些夹杂在其间的中小企事业单位为配合“365改造”而动迁是对城市建设的支持, 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政府补贴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一定的区别。 为加快本市旧城改造的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的整体水平,经研究,对上述中小企 业因随“365改造”项目而动迁取得的土地转让补偿收入,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缓征营业税的照顾。对资料提供不全的,不得 享受缓征照顾。 有关资料是指: 1.单位申请报告; 2.地块(房屋)转让拆迁补偿协议; 3,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定的365万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批复; 4.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365万(或12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地块认 定表”。 对参与“365改造”的房地产企业转让改造地块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期前尚未征收的税款不再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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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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