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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31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地税一[1999]13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文,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 请遵照执行。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 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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