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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40号
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沪国税流[1999]40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 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 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 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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