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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沪国税流[1999]2号 鉴于“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汽 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包销的桑塔纳轿车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出厂环节交纳,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轿车,应按其实际销售价格(不 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 0型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93号]同时废 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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