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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80号
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沪国税流[1999]8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9)31 4号]文件精神,你局应按照总局核定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的计税价格自1999 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税款应在1999年8月31日前解缴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石家庄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 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 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石家庄卷烟厂 绿极品 25×(64十20) 1350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54元/条 红极品 25×(64十20) 675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27元/条 保定卷烟厂 红佳宾 25×(64十20) 3500元/箱 硬盒翻盖 14元/条 张家口卷烟厂 太阳 25×(64十20) 6500元/箱 全包装 26元/条 太阳 25×(64十20) 7500元/箱 硬盒翻盖 30元/条 北戴河 25x(64+20) 4500元/箱 硬盒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 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 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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