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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3)155号
颁布时间:1993-05-19
1993年5月19日 沪税外(1993)155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税发(1993)096号《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 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局。 关于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的比例如何确定,我局意见,对于能够按 照规定代征税款的单位,可按以下比例计算支付。 一、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征税款的3%; 二、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2%。 代征手续费由你局按季或半年在代征税款中办理退库手续。 手续费的支付对象为代征税款单位的财会部门。 以上通知及我局意见,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 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9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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