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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2号
颁布时间:1993-06-05
1993年6月5日 沪税外(1993)112号 你局(93)黄税政字第67号文收悉。关于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认定该企业属在浦东新区内从事电站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经请 示国家税务局,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 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 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 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 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 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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