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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993年所购小轿车特案免征特别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18号
颁布时间:1993-03-15
1993年3月15日 沪税政一(1993)118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262号《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3年所购小轿车特案免征特别消费税的通知》一文。内称:"根据国务院特区 办等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特办字(1992)第35号《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 发区以产顶进购车的通知》精神,为缓解特区和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用车紧张的情 况,决定采取以产顶进、外汇结算的方式,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大众 汽车厂、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在1993年内分别提供奥迪轿车300辆、桑塔纳轿 车700辆、标致轿车200辆共计1200辆轿车分配给各特区和开发区。为支持特区 和开发区改革开放的需要,对这部分以外汇结算的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各特 区和开发区的购车经办单位,需持有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开具的购车介绍信,前往 上述汽车生产厂办理免征特别消费税车辆的购车手续"。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上海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1993年内购买的3辆四缸奥迪、3辆五缸奥迪、13辆桑塔 纳和对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1993年内购买的5辆五缸奥迪、14辆桑塔纳给 予免征特别消费税的照顾。 现转知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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