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5号
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3月6日 沪国税流(1996)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举的各个 文件,市局已分别以沪国税流(1995)35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 第873页)、沪税政一(1994)86号、沪税政一(1994)134号、沪税政一(19 94)78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2页)、沪税政一(1994)125 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3页)以及沪国税流(1995)30号文予 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