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沪地税一(1996)7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重新调整确定如下: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 龄球、壁球、网球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射击、游戏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 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应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未经 列举的游艺项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营业税的 计税依据包括特种消费附加。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