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86号
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沪地税一(1996)8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国税函(1996)700号《关于非电 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文,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 遵照执行。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 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 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 单位。对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 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在本市举办各类学校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