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产税的复函
沪地税地(1995)44号
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沪地税地(1995)44号 贵局沪民企(95)第25号《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 产税的函》悉。经研究,为了体现国家对残疾人员生活与工作的关心和照顾,稳 定福利企业职工思想,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达35%以上的自用房产,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项目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