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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项目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39号
颁布时间:1995-07-26
1995年7月26日 沪地税一(1995)39号 根据市府沪府发(1993)7号文对“用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和成都路两侧 综合开发地块安置的房源建设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 方向税”)的规定,现对成都路工程项目具体征免“投资方向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免征“投资方向税”的适用范围 1.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项目。 2.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的动迁房计划中用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动迁的应税 投资。 二、成都路工程指挥部进行的其它项目投资和成都路工程指挥部以外的单位 进行的投资,则按规定计征“投资方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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