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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沪地税地(1996)3号 你局(95)沪港财字第0810号《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 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 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你局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在土地 使用税新税制实施之前,对你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坝、 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 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 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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