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81号
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沪地税一(1997)8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 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集团转贷银行借入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