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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
颁布时间:1997-08-15
1997年8月15日 沪地税地1997)51号 财政部曾有(88)财税字第260号和(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 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近 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外汇或人民币 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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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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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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