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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稽(1994)26号
颁布时间:1994-01-21
1994年1月21日 沪税稽(199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对新 税制实施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固定业户到外省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 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以下简称《外经证》),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外省市固定业户来本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须凭其主管税务 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本市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规定领 购或换开本市发票。 三、固定业户持《外经证》外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增 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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