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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字号问题的函
沪税稽(1994)10号
颁布时间:1994-01-14
1994年1月14日 沪税稽(1994)10号 由于我市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安排在1994年上半年进行,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号尚在进行中。根据我市的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开 具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按原税务登记字号填列。我市原税务登记字号 为沪税A(或B或C)XXXX字XXXXX号。共九位数字代码。 特此函告,请转知所属予以认可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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