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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在本市承办税务咨询、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报经上海市税务局批准的通知
沪税稽(1994)73号
颁布时间:1994-05-07
1994年5月7日 沪税稽(1994)73号 为加强对在本市承办税务咨询、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贯 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各类承 办经济类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 规定如下: 一、凡承办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和其他税务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上 海市税务局批准和资格认定(具体办法另定)。 二、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和其 它涉税事宜,必须委托目前上海市税务局已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 )办理。各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 三、已经上海市税务局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在认定办法 尚未出台之前,可以继续承办。(已批准单位名单附后) 附:已经上海市税务局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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