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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1号
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沪税政一(1994)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6号《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规定销售实现的处 理方法,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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