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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6号
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沪国税流(1995)76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 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44号〕,经研究,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 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 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 物的征税范围。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 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 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 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夫、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 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二、经清洗、整理、晾晒、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藏、 冷冻、辐照、脱水、包装等工序加工的瓜、果、蔬菜等,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 围,但不包括各种蜜饯,瓜、果、蔬菜罐头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 (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莱汁等等)。 三、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药用植物经切、炒、烘、焙、熏、蒸、 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饮片,及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 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不包括各种中成药、滋补药品。 四、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如鲜牛奶,消毒纯牛奶等等,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花色奶。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 者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73号〕《关于明 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36号〕相应废止。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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