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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130号
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吉地税流字[1999]130号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域内原住户房屋拆除后,偿还的与拆除面积相等 的房屋各地多未征税。为堵塞漏洞,统一政策,现将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域内原住户进行安置,是取得开发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条 件之一,对偿还面积与拆除面积相等的部分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营业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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