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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一经济活 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 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人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 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 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 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 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 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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