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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吉地税流字[2000]028号 随着餐饮业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的变化,卡拉OK等娱乐设施已经由高消费饮食场 所的标志转变为酒店招揽顾客必备的经营设备,而且绝大多数附带娱乐设施的饮食服 务场所的经营利润有所下降。《娱乐业、餐饮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 流字[1995]321号]中规定的按投资额确定适用税目的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 况和征管需要,为更好地落实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研究,省局决定对营业税娱乐 业、餐饮业划分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KTV包房等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同时提供娱乐服务,不收取任 何费用的[即不收取包房费、开机费,不设最低消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提供娱乐服务时另外加收费用的,视同为在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其全部收入按 “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等,收取门票费、台位费等费用,同时为顾客 提供餐饮服务的[如冷餐、酒水等],就其全部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尤其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餐 饮业户,在核定税额时要认真做好调查,合理确定营业额,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1999年7月1日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没有提高税收定额、增加收 入的地区,应尽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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