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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有关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工程设计劳务,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二、纳税人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的,应按照合同载明的设计费、监理费 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受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已将应纳税款入库的, 不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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