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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 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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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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