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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 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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