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