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