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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303号颁布时间:2004-12-20

     2004年12月20日 内地税字[2004]3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规范用票行为,实施以票管税,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现 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34个过路过桥收费站的收 费票据,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内蒙古自治 区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该发票分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两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批收费站涉及五个盟市的34个站点,今后如有新增路段和收费站(包括 BOT形式),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批文并办理相关手续,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后,方 可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用,旧的收费票据同时作废。    三、《专用发票》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管发票, 由该公司负责统计按半年计划用量,报自治区地税局;《专用发票》属于BOT形式, 由盟市局管理的,由盟市局按年度上报印制计划。    四、《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到盟市局,用票单位在当 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相关领购手续后方可领购使用发票。    五、相关盟市的地税局,一是要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 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领用存台帐;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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