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内地税字[2005]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 [1992]242号),根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 的,免征一切税费”的规定,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盟市级税务机关管理,盟市级税务机关不得再 下放减免税权限。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实验站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