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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字[2004]304号颁布时间:2004-12-20

     2004年12月20日 内地税字[2004]3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 121号)要求,启用税控收款机打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废止,但到目前为止,国家 税务总局仍然没有出台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相关文件,为了新旧版发票更好的衔接,现 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未套印发票代 码的旧版发票到12月31日一律作废,不得延用。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 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机打发票,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窗口代开的过渡 方法。     三、勘探、设计、飞播、广告等一些开票金额较大的特殊行业,可少量的印制 《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该发票一是要由盟市局管理科 直接负责管理、发放、监督检查;二是在发放的同时要注明该发票限制使用范围、加 盖使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三是在该发票上要加印“此发票仅限第一季度使用,过期 作废”;四是用票企业开票最大金额的限定由盟市管理科确定。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两种机打发票的开票软件均由自治区地 税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    五、以上采取的均为过渡手段,各地要严格控制印制发票的数量,避免浪费,掌 握在一个季度左右。    六、各地针对上述发票要制定相应的领用存管理办法,在保证方便纳税人的同时, 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 票》(略)    2、《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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