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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1995年12月6日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国税系统全面、如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这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产物。为配合税收会计 改革,现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这次税 收会计改革进行的户籍清理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所管企业重新认定,以避免混库、漏 管户的现象,发生,为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打好基础。 二、从明年1月1日起,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印为一式三份,即:一份交 由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一份交税收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登记、录入核算使用; 一份由企业留存。 有关申报表印制,请各地根据需要量,按申报表格式统一印制下发,区局不再统 一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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