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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609号
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内国税所字[1995]60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5]593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 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业处理,除 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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