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2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内国税所字[1995]5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 函》(财税字[1995]100号)规定精神,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 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对其不能执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 税收政策。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发[1994] 317号)规定执行,从事其它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