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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1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内国税所字[1995]5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 贯沏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抓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征 管档案资料。 二、各地要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独立核算纳税人 的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告区局备案。 三、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印单位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在向税款入库地税务机 关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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