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0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内国税所字[1995]5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财 税字[1995]80号)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 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 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 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 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