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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6)内财预字第313号颁布时间:1996-04-25

     1996年4月25日 (96)内财预字第313号 各盟(市)财政处(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金库;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台我区实际情 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缴纳地方的所得 税收入,按照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国家税务局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二、自治区与盟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各自的投资比 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自治区和盟市固定预算收入,由自 治区和盟市地税局负责征收,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就地缴入自治区和 盟市国库。   三、自治区与盟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照自治区与盟 市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自治区和盟市预算收入,由自治区和盟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就地缴入自治区和盟市国库。 附件:财政厅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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