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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外字[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1-08

     1996年1月8日 内国税外字[1996]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645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 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 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应包括 的范围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就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时计算 出口产品产值所包括的范围及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局意见,为适用上述税 收优惠所需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的范围,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述规 定的范围一致,即包括:   一、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   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   三、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   四、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发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 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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