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有关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颁布时间:1996-04-17
1996年4月17日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满洲里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对有关税政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满国税政管 字[1996]25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以物易物”、“以物顶债”方式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金申报抵扣问题, 可参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个人以牡丹卡支付的货款,按照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因 付款方和抵扣凭证上的购货单位不一致,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